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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印“离婚”是在曲线避债吗?

2023-08-20 11:09:26

曾经在多个场合,恒大创始人许家印高调称,他和丁玉梅是模范夫妻,但最近中国恒大集团的公告显示,两人的关系很可能出现了变化。

许家印“离婚”是在曲线避债吗?

在一则认购公告中,丁玉梅女士被定义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即相对于中国恒大集团及许家印而言,丁玉梅是独立第三方。

对于负债金额高达近两万亿元的恒大而言,这一称呼变动的背后,显然意味着非同寻常,尤其是在恒大赴美国进行有关申请等众多扑朔迷离的传闻之下,更引发了众多疑问。

已分道扬镳?

8月14日,中国恒大集团公告披露,恒大汽车与中国恒大集团、许家印、鑫鑫公司、丁玉梅、好邦公司等5家认购方订立股份认购协议及抵销协议,上述5家认购方向恒大汽车提供的若干贷款,拟转换为恒大汽车新股,即债转股。

恒大汽车将向上述5家认购方发行约54.41亿股新股,认购价3.84港元/股,总认购金额约208.95亿港元。

其中,中国恒大集团、许家印、鑫鑫公司、丁玉梅、好邦公司的认购股份数量分别是41.78亿股、5.21亿股、1.69亿股、4.17亿股、1.56亿股,对应金额分别为160.45亿港元、20亿港元、6.5亿港元、16亿港元、6亿港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认购公告中,丁玉梅女士被定义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公开资料显示, 1982年,许家印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河南舞阳钢铁厂工作,并在此认识1957年出生的丁玉梅,二人在第二年结婚。后来,许家印创办中国恒大集团。

随着恒大的急速扩张,许家印和丁玉梅的财富一度大涨。2019年10月16日,胡润研究院发布《2019胡润女企业家榜》,丁玉梅以170亿元人民币财富排名第26。

公告中的本公司指的是中国恒大集团,许家印是中国恒大集团创始人、控股股东兼执行董事,无疑,许家印是中国恒大集团的关联人士。

而此前,在中国恒大2021年9月27日披露的2021年中期报告中,丁玉梅在公告中的身份为“董事局主席许家印配偶”。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中国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监事等,这些人士及其联系人是公司的关联人士,其中,配偶是上述人士的联系人,也即是公司的关联人士。

如今,根据上述公告,丁玉梅相对于中国恒大集团及许家印而言,是独立第三方。

由于称呼的变化,有舆论猜测,许家印、丁玉梅两人已离婚。

据上海证券报,恒大方面对此回应称,“不清楚,没有消息。”

北京索朗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韩利律师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单纯通过“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联人士的第三方”很难准确判定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配偶一般会认定为关联人士,所以该措辞的使用确有可能意味着婚姻状况发生改变。鉴于港交所上市规则关于关联关系的认定较为复杂,该措辞并不一定意味着必然离婚,也不排除双方在法律上就彼此的财产或权益做出其他安排。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韩兴谦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公告中对丁玉梅身份的措辞发生了明显变化,根据香港联交所对关联关系的认定,丁玉梅和许家印的婚姻关系有可能发生变化。

缩水式认购?

虽然已是独立第三方,但在此次恒大汽车债转股中,许家印和丁玉梅两者行动保持一致。

根据公告,本次5家认购方中,除了中国恒大集团及许家印之外,鑫鑫公司是许家印的全资附属公司,这三家认购方都同属于许家印一方,而另外的两家认购方分别是丁玉梅以及好邦有限公司,不过,好邦有限公司是丁玉梅所有的全资附属公司。

换言之,本次恒大汽车的债转股,还是许家印和丁玉梅两方埋单。

其中,丁玉梅将认购约4.17亿股恒大汽车的股票,而好邦有限公司将认购约1.56亿股恒大汽车的股票。两者相加,丁玉梅一方获得约为5.73亿股恒大汽车的股票,对应债权金额为22亿港元。

关键点在于,本次认购账面上出现了较大的缩水。

本次的认购价为3.84港元/股,对此,公告中称,这一价格主要参考恒大汽车可转换债券的交换价每股3.84元,认购价属公平合理。

就丁玉梅一方而言,本次债转股,将其合计持有的22亿港元债权转为恒大汽车股票,但是以恒大汽车8月17日收盘价1.5港元计算,该笔股权的市值约为8.6亿港元,其债权缩水了6成。

而且,从发展势头来看,恒大汽车还面临重重难题。

财报数据显示,恒大汽车2021年、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均亏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恒大汽车经审计综合资产净值-686.51亿元,负债总额约648.7亿元。

一位注册会计师对此表示,债转股通常意味着债务难以偿还,债权方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利息收益,尤其是对于亏损企业而言,选择债转股意味着债权方短期让渡了大量权益。

丁玉梅作为独立第三方,与许家印共同作为债转股的认购方,并且让渡大量权益,这更加引发疑问。

同一天,恒大还发布了另一则公告,恒大汽车获得总部位于阿联酋迪拜的纽顿集团约5亿美元战略投资,战投资金将全部用于恒大汽车天津工厂,确保恒驰5的正常生产和恒驰6、7的陆续量产。

结合上述债转股的消息来看,这则公告有两点不同寻常。

一是根据战略投资协议,纽顿集团将持有恒大汽车27.5%的股本,总代价为38.89亿港元即5亿美元,折合每股认购股份的认购价仅为0.6297港元。

这一价格,比之目前恒大汽车的股价相当于不到半价认购,相比于上述许家印、丁玉梅的换股价3.84港元,几乎只有后者的两成不到,这意味着丁玉梅此前对恒大汽车的债权更是严重缩水。

二是在战略投资协议中,其中有一个先置条件,就是同一天发布的上述债转股协议要先完成。

上述注册会计师表示,这一先置条件非常重要,假使没有这一条件,随着资本方将资金打入恒大汽车账户,那么,鉴于许家印对恒大汽车的影响及许家印丁玉梅二人的关系,资本方可能也担心,恒大汽车或将资金用于偿债,反过来看,这也凸显对资本方对二人关系的顾忌。毕竟,从两人在债权严重缩水情况下仍采取相同动作来看,资本方的担忧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是否曲线避债?

此前,中国恒大集团先后披露了2021年年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年度业绩报告。根据公告显示,中国恒大2年净亏损8120亿元。其中,2022年中国恒大收入为人民币2300.7亿元,净亏损为1258.1亿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恒大集团负债总额24374.1亿元,剔除合约负债7210.2亿元后为17163.9亿元,其中包括借款6123.9亿元、应付贸易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10022.6亿元、其他负债1017.4亿元。其负债总额高于总资产18383.38亿元,这意味着,中国恒大集团整体上已资不抵债,而且负债金额巨大。

由于房地产业市场尚未转暖,恒大地产业务仍在挣扎之中。而从此次战略投融资来看,许家印选择将宝押在了恒大汽车上面。

此次的战投公告称,随着新能源汽车平台及关键领域技术日趋成熟,加上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消费者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意愿不断提升,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持续攀升,恒大汽车与认购方对新能源汽车市场前景抱有共同的信心。

目前,恒大新能源汽车在天津拥有一家工厂,年产能5万台,并持有必要的EV生产许可证。恒驰5已于2022年9月在天津量产,截至2023年5月底,累计已交付超1000台。

然而,一方面,恒大汽车现金流十分紧张,如果无法获得新一轮融资,将面临停产的风险,而且纽顿集团资金的注入包括资金来源还存在很多风险,其生产运营还存在很多变数。

另一方面,其市场竞争也充满着较多不可测的因素。在新能源车赛道,不乏众多实力派选手,包括比亚迪、特斯拉、以及蔚小理等,激烈的竞争下,恒大汽车的市场份额还难断言。

从最终的市场表现来看,去年恒驰5以17.9万元的价格上市,去年10月开启交付,截至今年3月,5个月的时间交付了超过900辆,而截至今年5月,交付数量仅为超1000辆,其交付量规模较小,而且交付速度已经有所放缓。

即使按照天津工厂当前全部规划产能5万辆计算,其市场销售额也只有百亿元级,如果去掉成本,利润最高不过数十亿元,这对于恒大集团庞大的债务而言,无疑数额较小。

而债务压力并不会给恒大留下太多时间。截至2023年5月末,恒大旗下仅恒大地产涉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累计2776.88亿元,逾期商票累计约2454.18亿元。随着时间推移,其未清偿债务短期内将越来越大。

可以说,恒大及许家印目前很难摆脱债务压身,而随着此次宣告丁玉梅成为中国恒大集团及许家印的独立第三方,市场广为质疑,这究竟是不是离婚式曲线逃债?

对此,韩兴谦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债务的性质和法律关系认定,如果相应债务可以最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种债务是很难通过离婚逃避的。即便离婚,在婚内产生的共同债务依然需要共同偿还,离婚无法达到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相隔离的目的。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不过,也有人士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一定难题,一方面,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通常情况下会基于用途、金额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另一方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在于债权人,部分案件中原告在举证方面可能存在难度。另外,在庞大的债务压力下,债务人也可能通过婚前财产协议等手法,将债务和资产进行分割,以逃避债务。

事实上,近年来,各种离婚式逃债、离婚式减持、破产式逃债层出不穷。

韩利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或婚内就财产分割做出的协议安排,若存在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就财产分割条款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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