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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巨 国家赔偿 360

2023-08-14 10:35:40

河南安阳一名68岁物业清洁工中午躺在小区地下车库通道午睡休息时,被汽车碾压身亡,涉事司机张海巨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被羁押366天之后,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海巨无罪,此后,张海巨向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一共近66万元的国家赔偿。

张海巨 国家赔偿 360

8月10日,话人间从张海巨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律师处获悉,汤阴县检察院决定支付张海巨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59901.7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56000元,共计21万余元。同时,检察院认为,关于张海巨对于办案人员启动追责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

张海巨的哥哥张先生告诉话人间,他们对此结果并不满意,将申请复议。他表示,这不仅仅是赔偿数额的问题,而是全程没有感受到检察院认错的态度,更没有感受到关怀,他们需要一个诚恳的致歉,并恢复弟弟的名誉。

律师王艳涛提到,检察院的这份赔偿决定中,张海巨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56000元,是按照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159901.74元的35%来计算的。他认为,该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按照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话人间此前报道,2021年9月30日12时28分左右,被告人张海巨驾驶小汽车在进入汤阴县某小区地下车库时,将躺在进入车库甬道的被害人碾压致死。检察院认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张海巨的刑事责任。

张海巨的哥哥张先生告诉话人间,他开出事的车辆在事发现场放置了参照物,模拟了近百次,都难以看到参照物。他认为,进库上下坡有盲区,此事系意外,不应该追究张海巨的刑事责任。

2022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巨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地下车库入口甬道时,致躺卧的被害人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张海巨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驾驶车辆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后,张海巨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近66万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张海巨经该院批准逮捕后被判决宣告无罪,依法应当给予赔偿。

该赔偿决定书显示,张海巨人身自由赔偿金额按照202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每日 436.89元计算;张海巨无罪羁押366天,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考虑原判罪名、羁押时间、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百分之三十五,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原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办案人员启动追责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现决定如下:支付张海巨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59901.74元(436.89元x366天);支付张海巨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56000元(159901.74元x35%);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张海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该决定书日期为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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